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1990.10.01訂定
2002.05.02修訂
2012.05.04修訂
第一章總則
條序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
本會組織全銜訂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系學生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
本會全銜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為本會) |
修正文字 |
第二條 |
本會以謀求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全體學生之福利與協助推展系務為宗旨,並促進與全校各學系及社團的連結,以及舉辦醫社系之相關活動。 |
本會以協助推展系務,服務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為宗旨,連結全校各學系及各社團,並綜理學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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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字 |
第三條 |
本會以每學年為會務執行年度。 |
本會以每學年為會務執行年度。 |
同原條文 |
第二章 會員
條序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
凡於本系經註冊之在校學生均為本會會員。如會員因故離開本系,則終止其會員資格。 |
凡於本系經註冊之在校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
修正條文 |
第五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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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得遵循本規程所訂定程序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應有全力以參與本會會務及本系系務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和享受本會各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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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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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決議事項和各項規程及繳納系費之義務,一年級一千二百元,二年級七百元,三年級五百元。 |
刪除條文。 (見第六章) |
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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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會員大會至少每學期應舉辦一次,學代會得依需要,由議長召集,或由各年級學帶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得提交議長召集之。 |
刪除條文。 |
第三章 行政組織
條序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八條 |
本會組織採無給職與責任制,若有特殊需要,得依學代會議決議後實行。會員選舉僅產生正、副會長,其他幹部則由會長招聘。系主任為輔導老師。 |
本會幹部均為無給職,若有特殊需要,得依學代會議決議後實行。 |
新增整合條文。
整合第十四條條文、新增條文。 |
第九條 |
本會組織設有 1. 顧問組: (1) 由前一屆正、副系會長擔任。 (2) 顧問人選可視情況經幹部會議通後增設之。 (3) 負責監督指導以及協助新任會長及各組幹部維持系學會的運作。 (4) 為例行性幹部會議之列席人員。 (5) 每屆顧問任期為一學年。 (6) 為意見提供者,不得參與事務決策。 2. 會長: (1) 每一屆會長任期為一學年。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組織處理會務並依章程與全體會員共同行使章程約定之權利與義務。 (3) 由學期初向學生代表會提出學期活動總預算。 (4) 保管社團辦公室之鑰匙、會章、領會費之私章。 (5) 與副會長共同協助本會活動之督促。 (6) 系務會議列席 3. 副會長: (1) 設於本會會長之下,協助會長處理系務。 (2)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權,但代理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缺席。(詳見第九條) (3) 保管隸屬於本會之財產。 (4) 其他交辦事務事項 4. 秘書組: (1) 負責本會每月幹部會議之記錄。 (2) 由系會召開之會議的事前通知。 (3) 負責檔案管理與文件資料之修正(如:行事曆、通訊錄、證書編撰……等文書業務)。 (4) 負責平台資訊之維護管理。 (5) 其他交辦事務事項 5. 總務組: (1) 編列本會會計帳冊與紀錄財務收支狀況,於每學期末上呈總報表並公開。 (2) 妥善保管本會經費與存簿,每月須在幹部會議報告財務狀況。 (3) 其他交辦事務事項 6. 公關組: (1) 支援各活動的宣傳工作。 (2) 開發本會各項活動的資金,對外拉攏廠商贊助,對內邀約師生合作,協助推廣本會理念及運作。 (3) 蒐集校內相關之訊息並公告,如校內非本系舉辦之演講,推廣組、通識教育中心、性別所所舉辦之相關活動,加強本會與會員間之溝通網絡。 (4) 負責對外公關函的發送。 (5) 其他交辦事務事項 7. 美宣組: (1) 負責各活動的現場布置與海報、傳單之美工設計。 (2) 負責美化本系活動空間與美宣器材之保管。 (3) 負責本系看板與公佈欄之維護。 (4) 在活動宣傳期期間需要在各平台上公布活動資訊(如:事前通知表單),並與公關組在各年級中進行班級宣傳。 (5) 其他交辦事務事項 8. 活動組 (1) 底下設有學術股、家長股、體育股、娛樂股負責辦理本系的活動。 (2) 負責各項活動商借器材與場地、製作活動剪影以及其他交辦事務事項。 i.學術股:協助辦理講座、研討會等學術性質之活動。 ii.家長股:負責以「家」為單位之活動舉行,並協助各家家長凝聚每一家的凝聚力。 iii.體育股:負責舉辦體育性質之競賽活動,並在校際活動進行前公告各項賽程予會員與本會球隊。 iv. 娛樂股:負責辦理娛樂性質之活動,並事前告知成員確切的相關活動訊息。 |
會長: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並依章程與全體會員之一院行使結締約定之權。 副會長:會置副會長一人,襄讚會長處理對外及對內之事務。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但代理期間不能連續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執行秘書:會置執行秘書一名,襄讚會長及副會長處理事務宜及綜理會務促進學生自治事務和諧進行。 本會下社各股幹部及學生代表委員會。 本會下設總務股、公關股、美宣股、資訊股、活動組、活動組下設家長股、體育股、學術股、娛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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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條文。
整合八至十二條條文。 |
第十條 |
本會每學年補助球隊和志工隊1500元,且經費申請者不得為系會幹部。 1. 球隊: (1) 對外比賽於一個月前呈予活動企劃書,並於賽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 (2) 每學年由本會補助1500元整作為球隊之經費。 2. 志工隊: (1) 對外服務需於一個月前呈予活動企劃書,並於服務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 (2) 每學年由本會補助1500元作為志工隊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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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幹部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之。 |
幹部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之。 |
同原條文第十三條 |
第十二條 |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系會推舉一名幹部代理會長職權。若任期尚餘六個月以上,則應於一周內公告辦理補選。 |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系會推舉一名幹部代理會長職權。若任期尚餘一半以上,則應於一周內公告辦理補選。 |
同原條文第十五條 |
第十三條 |
本會受學生代表會之監督。 |
本會受學生代表會之監督。 |
同原條文第十六條 |
第十四條 |
幹部會議經由會長召開之,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經二分之一幹部聯名申請,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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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 |
第十五條 |
系會幹部的獎懲方式 1. 系會幹部每學期會議與活動之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且表現優良者,經幹部會議同意通過後,分別於一月、六月得由系會長提報系務會議討論,呈請導師於操行成績加分,並於任期結束後頒發證書。 2. 會議與活動之出席率介於三分之二與二分之一者,則僅於任期結束後頒發證書。若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或有特殊情況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後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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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 幹部之獎懲制度 |
第四章 財務規劃
條序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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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交之系費及個人、團體贊助。 |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交之系費及個人、團體贊助。 |
同原條文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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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會費採四年一次性繳清。 |
本會會費採四年一次性繳清,繳交之金額之系學生會學期預算,由會長提請學代會學期期初會議通過決議之學期預算。 |
修正原條文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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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由會長提請學代會學期期初會議通過決議之學期預算。 |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學代會對於會長所提請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之提議。 |
同原條文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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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會費收費統一標準為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整。 |
惟當屆系學會有權調整系費收費標準,其調整幅度及程 序依「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規定之。 |
修正原條文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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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會費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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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一新生入學須繳交2400元整。 二、大二轉學轉系生須繳交1200元整。 三、大三轉學轉系生須繳交500元整。 四、大四轉學轉系生無須繳交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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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條文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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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凡會員於學期中轉學、轉系、退學者,會員須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註冊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系學會總幹組與總務組,經資料審核無誤後,即可申請退還本會會費。 |
凡會員於學期中轉學、轉系、退學者,會員須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註冊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系學會總幹組與總務組,經資料審核無誤後,即可申請退還本會會費。 |
同原條文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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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凡辦理休學者,不得要求退費;復學亦不再收費。 |
凡辦理休學者,不得要求退費;復學亦不再收費。 |
同原條文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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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員,若依情況辦理延畢,不另外收費。 |
本會會員,若依情況辦理延畢,不另外收費。 |
同原條文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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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轉學(系)之退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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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標準以學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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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條文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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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若於入學時一次性繳清有困難之成員,可與本會協商有關其它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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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條文 |
第五章 會員大會
條序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單位,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系會長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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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條文。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須有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須有個該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席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修正原條文第三十一條。 |
第二十八條 |
大會對下列事項,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一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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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對下列事項,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一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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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減原條文第三十二條。 |
第二十九條 |
凡關係本會事務,得提案報請大會決議,提案若經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聯署則視為已通過,但會長之選舉須另行舉行。 |
凡關係本會事務,得提案報請大會決議,但會長之選舉須另行舉行。 提案若經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聯署則視為已通過。 |
整合、修正原條文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
第三十條 |
會員有提案、連署、表決之權利。 |
會員有提案、連署、表決之權利。各施行辦法另定之。 |
刪減原條文第三十五條。 |
第六章 附則
條序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由學代會與本會訂定之。 |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由學代會訂定之。 |
修正原條文第四十二條。 |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自102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期起施行。 |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
修正原條文第四十三條。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得依需要時,經學代會同意通過後,呈報系務會議後核備之。 |
本章程得依需要時,經學代會通過修改之。 |
同原條文第四十四條。 |
第三十四條 組織架構